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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是新疆乌鲁木齐的晏某,租车公司已把19万余元车损费用全部打给原告,我也按承诺支付了评估费,非常感激你一直以来细致、周全的工作和解答。这件事彻底解决了,我悬着的心终于可以放下了……”这是休宁县法院齐云山人民法庭受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晏某的来电。即便隔着电话,办案法官也能感受到晏某的喜悦。
2023年10月,来自新疆乌鲁木齐的晏某驾驶租赁的车辆,行驶在齐云山风景区某路段时与程某驾驶的其母亲徐某名下保时捷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及案外人财产受损、两人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评估,徐某名下保时捷汽车车损价值为297733元。扣除晏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付外,还有199733元车辆损失,双方协商未果,依法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租车公司认为其并非侵权人且无过错。晏某认为其租赁车辆时已购买尊享保障服务,约定租车公司为其提供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现在原告损失未超过上述数额,应由租车公司进行赔偿。因各方分歧很大,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调解未果,但租车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表示愿意承担补充责任,且口头表示虽为补充责任,但会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赔偿款。最终,法院判决晏某赔偿车辆损失199733元,租车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后,承办法官主动联系晏某与租车公司,反复从法律关系处理、公司长远发展等方面释法明理。最终,各方未提出上诉,租车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了199733元给付义务,晏某也打来感谢电话。
该案虽然没有调解成功,但判决后,在承办法官锲而不舍的沟通下峰回路转,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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